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