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在发货时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应该赔偿物品实际价值;
3、如果在发货时未保价,且内件并未完全损坏,还可以维修,快递公司至少赔款维修费用,如果完全损坏,快递公司应该按照文件最高不超过100元一票,物品最高不超过300元一票的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