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