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
2、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
4、谈话方式: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体内容)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