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总参、总政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把参加基干民兵的条件,改为年龄在18岁至28岁之间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民兵,以及选定为当年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1984年6月通过的兵役法,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上述规定。基干民兵平时是执行各项任务的骨干,战时则是参军、参战的骨干。尤其在和平时期,民兵数量多、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从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等方面,重点建设好基干民兵队伍,是非常科学的、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