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指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退伍后会有复员费,安家费等补助,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也有优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