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区别:
刑部:唐宋时期是死刑等重大案件的复核机关,明清时是中央审判机关。执掌全国的法律事务,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并且审理中央官员违法犯罪的案件。 刑部最高长官有两人,一人为满洲人,称“刑部满尚书”,另一人是汉人,称“刑部汉尚书”。
都察院:唐宋时期叫做御史台。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主管官员为左都御史。都察院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
大理寺:唐宋时期是中央审判机关,明清改为重大案件复合机关。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其长官称为大理寺卿。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清律规定要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共同审理,这样的制度称为三司会审,也叫三司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