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