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人带刀,是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尊重,在《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予以了规定。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规定: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包含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但是少数民族带刀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出了民族自治区,则需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