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