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片面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否认片面共同犯罪的存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应该是全面和相互的,而片面共同犯罪之中的共同故意是片面和单向的,故片面共同犯罪不能成立。
另一种观点则是肯定片面共同犯罪的存在。 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的成立,也是司法实践的呼唤。对某些片面共犯不以与实行犯相连的共同犯罪论处,完全可能失去追究片面共犯刑事责任的基础。 例如:某甲和某丙均与某乙有仇,一日,甲在自家楼房的阳台上看见丙正持刀追杀乙,乙逃入一条只有一个出口的小巷,甲见状后拿了一把锁跑出去将该巷唯一出口处的铁门锁上。后乙因无处藏身被丙追上用刀刺死。在该案中,对丙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是毫无争议的,但对甲的行为,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而以单独犯罪来定罪,也只能定故意杀人罪。除此以外,无它罪可定。而如果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又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