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酒店及餐厅设置的“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告示,应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