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