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学校、幼儿园的过错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