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一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