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