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划分原则:
1、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
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
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
划分方法: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