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具体如下:
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3、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