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属于典型的误解,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辆保险都没有“全险”的概念。商业车辆保险改革对险种进行了调整,共有四个主险和十一个附加险。每个险种都有自身特定的保险责任(即通常说的“保哪些”)和责任免除(即通常说的“不保哪些”)。当然购买的保险产品越全面,意味着受到的保险保障越广泛,但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任何情况都应由保险公司赔付。通常来讲,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都是不保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发生上述情形,保险公司将从赔付金额中扣除30%。但如果车主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就可以在此附加险项下得到本应由自身承担的30%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