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