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是:
1、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
2、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
3、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政府优先购买;
4、填写转让审批表,进行审批;
5、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
6、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