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