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
1、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2、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
3、它同样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即凡诉讼中可能处理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不处理或终止处理。但责令医方采取救治措施、对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处分等行政专有职权仍应履行。
【法律依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