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更改名字,需要满足条件: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理由不充分,更改姓名的申请将会被驳回,且在改名字这块,成年人一生通常只能改一次,除非有特殊情况。相对而言,学龄前儿童更改名字会容易一点,但是仍需要说明理由。在幼儿园的还需要幼儿园开具相关证明。对于某些地方公安机关无合理依据而不允许公民更改姓名的,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公民可以循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