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范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向肇事方索赔。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