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自主就业指服完常备役或预备役之后,退伍离开军队,恢复一般公民身份,至社会自己主动选择工作。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证的,称退伍军人。自主就业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或者是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