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甲制,盛行于明、清两代,县下设置“都”,都下设置“甲”,一般以序数命名,分别为一都、二都以及一甲、一都二甲等,征收赋税钱粮,是都甲的主要任务。
2、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3、明清两朝的行政区划都是都甲制,都甲和现在的乡村一样。还有一个特点是,明清两朝的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