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它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处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