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替代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交付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可以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比如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约定赔偿损失。(4)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仍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