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办法: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