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