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通用条款也必须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