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政府向市民征收的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市物价局315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是8元每户每月。经市政府同意,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现全面委托给供气部门,由供气部门在收取燃气费时一并征收,并称为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