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的,就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