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都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
2、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首先,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方能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私人并不能因为先占某一无主地而成为该地之主。其次,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国家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存在,但还未形成“文明”的土地。最后,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国宣告自己的主权;
3、时效取得,是大多数国家关于物权的规定。在国际法上,一国占有控制他国的部分领土有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其长期稳定的占有当中,领土主权国并没有对其占有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力,对于该部分领土被他国占有的事实不予理睬,那么,占有国对于该部分土地,便已经在国际社会上,以及该领土本身取得了一种稳定的管理状态,国际法便赋予这样的国家该土地的领土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