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尚书更大。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
雍正元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因此总督没有尚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