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对欠条认可或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欠条确实是借款人写的,则欠条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一方不认可欠条,且债权人又无法证明欠条确实是借款人所写,则欠条可能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