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基础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沿革:1909年清政府将北京官话命名为国语。民国时多次制定标准,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套国家认可的国音注音字母,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以北京市、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为普通话标准音的主要采集地,制定标准后于1955年向全国推广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作为北方方言代表的北京话,数百年来作为官府的通用语言传播到了全国各地,而发展成为“官话"。另一方面,“白话文运动”以后,作家们自觉地用普通话写作,涌现出一大批作为普通话书面语规范的典范作品。“国语运动”又在口语方面增强了北京话的代表性,促使北京语音成为全民族共同语的标准音。北方方言区自身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和人口优势等客观条件奠定了普通话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