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
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