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引用的作品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如果构成实质部分,则为抄袭。
应当遵循两个标准:
一、被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