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晶,通过署名权为作品打上标记,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因此,署名权只有真正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署名权的内容:一是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二是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三是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即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四是署名指示权,即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五是署名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