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下列考生可给予加分投档录取:
加10分: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加20分: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烈士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