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