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分类。但是在理论上,经常会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其实就是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管理人虽然管理了他人事务,但却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比如说管理人张某将李某所有的土地,误认为归自己所有,并请雇工为自己进行耕作,这种情况就属于不真正无因管理。其次来说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也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分:真正无因管理能阻却违法性,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不真正无因管理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产生不了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往往可能会加重管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