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