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有期徒刑的,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