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保险法》的第58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以后在三十日以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