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给付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法院是支持彩礼返还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里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