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