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那么合同订立的过程也即是要约和承诺生效的过程。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对方对其实质性内容不作变更的,即可向要约方作出承诺,至此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的全部内容即是合同内容。
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又可以通过新的要约与承诺进行合同内容的磋商,直至达成合意,完成合同的订立。